去年下半年,东阳女子吴英犹如空降兵似的突然出现在公众面前,在她身上集聚了许多引人关注的元素:年轻女子神奇发迹,公开声称上亿资产来路清白,大规模购买市场商铺,大手笔投资各类产业等等,发展之快,如有神助。然而,短短几个月后,吴英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
“吴英案”目前尚未最终定论,一切都有待案件的进一步审理结案。但该案的发生,却给民营企业的经营者以警示: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借贷,它们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名词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前车之鉴
河北孙大午案
2003年,河北的孙大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10万元,他的大午集团也因同样罪名被处罚金30万元。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当时,孙大午是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的大企业——大午农牧集团的董事长,身家过亿,大午集团曾名列全国私营企业500强。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大午集团开始吸收存款,起初是公司职工,后来发展到周围村庄的群众,并声称集资的原因是公司发展急需资金。孙正午被抓后,他的律师试图为他做“无罪辩护”,提出大午集团所为属合法的民事借贷行为。
然而法院认为,借款之人与孙大午本人及家属并无亲属关系,属于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律师解惑
民企融资如何防范刑事犯罪风险
本期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赵箭冰
随着民营经济的高速发展,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日益增大;面对融资问题,有的民营企业找到了正确的方向,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了发展的资金,而有的民营企业却误入歧途,甚至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如何防范刑事犯罪风险,避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成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需要严肃对待的课题。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两者的特征和界限
在此,准确理解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则显得尤为重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把握四点防范风险
有的民营企业在进行内部集资过程中,往往容易走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歧途。对此,需十分注意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第一,集资对象:必须严格控制在本企业的内部职工范围内,不要扩大到职工的亲朋好友或其他关系人。
第二,集资的用途:应用于本企业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活动,不要用于诸如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贷等。
第三,集资利率:应约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不予保护,当然,这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如果民营企业内部集资的利率过高,不仅会增大企业的还贷风险,而且一旦把握不当,就有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资金的进入,演变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第四,还款期限:明确还款期限,不要设置存取自由的条款,以避免将借款混同于存款。
总之,民营企业在向公民个人借款或进行合法的内部集资过程中,均应十分重视法律的规定,建议在法律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