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借贷常见问题 >> 正文
0731-88800596
     
 

贷款人在准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发现借款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贷款人是否可中止发放贷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来源: 作者:长沙资本圈 热度:Loading...

   贷款人在准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发现借款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无法再合理期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贷款人在履行相应的通知程序之后,有权中止发放贷款或解除借款合同的。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的是《民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双方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可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不安抗辩权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一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借款人有以上的情形,会使贷款人在很大程度上遭受难以获得贷款人相应履行的风险。鉴于此,为了避免交易风险,维护公平交易的秩序是必要的。在借贷市场中,有的当事人常以种种欺诈手段进行贷款欺诈,而且手法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贷款人虽亦有义务进行审查,但有时防不胜防,这种现象极大的地侵害了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加剧了贷款人不良债权的负担,甚至对稳定健康的金融活动和市场秩序产生冲击。不安抗辩权的形式,能成为先履行债务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利器,较好地保证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湘ICP备09026478号长沙民间借贷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