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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自己的合法债权不过诉讼时效期
来源: 作者:长沙资本圈 热度:Loading...

   请牢记诉讼时效期间

   在当今社会“讨债难”的现象司空见惯 ,一些无赖之徒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也就是对债务进行过催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如何让自己的合法债权不过诉讼时效期

  如何在债权未受清偿情况下,采取一定措施,使自己享有的合法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便在将来条件合适时行使诉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只要诉讼时效中断即可。在这里我们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同时”该条规定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事由: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可使用以下具体有效的手段来适时的中断诉讼时效期:

   1、债权人务必对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后期限保持高度清醒的头脑,尽最大努力穷尽各种办法,在上述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将自己的债权实现到最大限度。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次日,便是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如果此后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债权人务必在上述起算之日后的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才能获得胜诉权。

   2、如实在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收回全部债权,债权人务必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对不同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方法来行使权利:1.对有部分货币资金还款或有可折抵为货款的实物财产(下称“折款实物”),且有履行债务意愿的债务人,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2年内的期间内尽快穷尽各种合法手段追讨债权,能要回多少就尽量要回多少资金(实物),并在收款(收取实物)的同时保存好相应的书面证据,以使自己债权的诉讼时效在每次收款(收取实物)的同时不断中断,进而不断重新开始计算新的诉讼时效期间。需特别注意的是,应务必做到使最相近的每两次收款(收取实物)之间的时间少于2年。

   3、对一时无货币资金还款亦无折款实物,但有履行债务意愿且本身尚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2年内的期间内,尽早与债务人达成书面的债务延期履行的协议,并在该延期履行协议上约定明确的新的履行期限。在该延期履行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如感觉到在该延期履行期限内债务仍不可能履行完毕,则应注意在该协议所约定的新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继续与债务人再达成新的延期履行协议,以使诉讼时效不断中断而得以重新计算。

   4、对有货币资金或有折款实物但无履行债务意愿的债务人(即恶意拖欠的债务人),或已经没有货币资金或折款实物,虽有履行债务意愿且本身已不再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的债务人,则应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2年内的期间内,在事先尽量充分做好财产保全的前提下尽早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5、如债务人为达到拖赖债务的不法目的,债权人无法与之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话,则应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2年内的期间内,适时采取向债务人送达催收债权文书的方法,并注意做到最相近的每两次送达催收债权文书之间的时间少于2年:(1)债权人向债务人直接送达催收债权文书,让债务人签收(债务人为自然人的,本人亲笔签字;债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2)但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采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的方法(最好对向邮局交寄该催收债权文书邮件的过程申请进行公证),并注意在最快的时间内办理好对上述邮件送达的“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回单”,以确保债权催收文书的准确、及时送达。因为,在法院审判业务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仅仅向法庭提供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邮寄催收债权文书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债务人已经收到该债权催收文书的证据,则法庭视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债务人,因而不能认定债权人的这种行为是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即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债权人务必保留好“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回单”等一切有关书面证据,以备将来诉讼时提交法庭,避免因举证不充分而败诉。

   债权催收公告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

   关于催收公告,应先从公告送达说起,所谓公告送达,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方法,公告送到一般只适用于法院送达司法文书,而是否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通知则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法律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最高法院的2个司法解释对金融资产公司收购与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采取了公告通知的方式主张权利做出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规定》第10条“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可见,只有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公司转让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金融资产公司接受国有银行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以及金融资产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向债务人发布催收公告或通知,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除此之外,采取公告方式主张权利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法律网 、 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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